德国:政策法规与管理机制完备

 
德国主要依托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机构来对报废汽车进行管理。
 
德国政府于1991年公布了有关报废汽车处理的政府令(草案),后经过政府和有关行业机构的长期协商, 1996年2月,以德国汽车工业协会为首的15个行业协会同意对报废车进行自主回收处理。1996年通过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法》规定,无法通过检查的车辆或维修费用超过自身价值的车辆必须进行报废汽车处理。2002年《废旧车辆处理法规》生效,除明确规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适用范围外,还对车主的委托义务、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回收义务、拆解厂的资质认证和回收利用率等做了明确规定。
 
在德国,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将其生产或经销的车辆从最后一位车主手中回收。同时,汽车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和处理商须共同保证,平均每辆车重量至少85%的部分要被利用起来,80%要作为材料利用起来或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利用。另外,法律规定车主必须将报废汽车委托给合法的汽车回收站或拆解厂进行报废处理,违者将被处以最高达数万欧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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