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首次对防治内容进行了调整。条例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记者了解到,修改前的防治条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
条例对潜在的多种污染来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防控。
其中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机动车排放治理方面,条例明确,北京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防治责任落实方面,修改后的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压实到了乡镇一级政府。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条例新增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