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机动车改进回收报废汽车办法,2018年开始实施,广大车主注意一下。
改进回收办法:
1. 凡是报废汽车,由国家物资局和各地物资部门指定的金属回收单位或有回收解体能力的单位收购。
2. 符合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不得转卖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要基本齐全,交车单位不得自行拆解、转卖。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允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但要登记并出具证明,防止公用车个人拆卸,化公为私。
4. 对收购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直接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车转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责令卖方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物价局[1984]价金字31号文《关于调整废钢铁价格的通知》中统料钢铁收购价,在统料收购价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对零部件比较齐全的,加价收购。
6. 回收部门要增设网点,尽量做到就地就近交车,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由交接双方协商交车地点。
回收单位按车辆监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表接收报废车,并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作为更新单位购买新车的凭证。